项目需求和技术方案-货物明细:2.1餐椅(3),2.4实验椅(2)、(4),2.5办公椅(3)、(4)、(5)、(6)、(7),2.8不锈钢换鞋凳(4)、(5),2.9沙发(2)、(3),2.10折叠椅(1)、(2)、(3):【投标人提供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的有效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须同时含CMA、ilac-MRA、CNAS 标识,且有二维码或条形码。】-:【提供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自 2020年 1 月 1 日起的有效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须同时含CMA、ilac-MRA、CNAS 标识,且有二维码或条形码。】。
评标标准中:技术部分评审第4条“生产设备及企业实力”,评审标准由“1、提供产品制造企业的设备:6轴联动数控加工中心、同步带刀车、激光切割机、粉末涂装生产线分,不符合要求或不提供的不得分;【注:每种设备提供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名称需与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名称相对应,每种设备须附1张作业场景照片,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变更为“1、提供产品制造企业的设备:6轴联动数控加工中心、同步带刀车、激光切割机、粉末涂装生产线分,不符合要求或不提供的不得分;【注:设备名称与招标文件一致或具备相同功能,每种设备提供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每种设备须附1张作业场景照片,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评标标准中:服务部分评审第2条“售后服务机构”,评审标准由“提供投标人或生产厂家符合NECAS01-2012、GB/T27922-2011要求的《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五星级证书得3分,提供四星级证书得1分,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得分。”变更为“提供投标人或生产厂家符合GB/T27922-2011要求的五星级证书得3分,提供四星级证书得1分,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评标标准中:商务部分第2条“企业证书”,评审标准由“2、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CQC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单元同时有:沙发,金属公共场所家具的得1分,须提供相应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扫描件;不符合要求或不提供的不得分”变更为“2、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 CQC 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得 1 分,须提供相应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扫描件,不符合要求或不提供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