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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连板后跌停我乐家居公告:违规减持股东表示歉意承诺尽快购回

新闻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3-10-15  点击:197次

  近日,上市公司我乐家居(SH603326,股价14.52元,市值45.81亿元)引发关注,公司在连续8连板后自曝股东“清仓式”减持,今日(9月7日)尾盘跌停。

  公司今日回复监管工作函称,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表示诚挚歉意,严格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承诺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

  9月6日晚间,我乐家居发布异动公告,经公司与其他股东核实,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2244.04万股,持股比例为7.1124%。

  截至2023年9月6日收盘,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为0.0013%。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数量为2244.04万股,减持比例为7.1124%,并买入4200股。

  上交所火速做出回应,9月6日就我乐家居股东涉嫌违规减持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明确列示相关股东于上述时间区间内的股份交易及持股比例变动明细;同时,立即自查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9月7日,我乐家居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公告称,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表示诚挚歉意,其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纪律处分意向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严格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前述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9月4日,本次减持前,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于范易(3.79%)、刘福娟(0.57%)、埃维管业(1.83%)、埃维创投(0.61%)、埃维商贸(0.32%)。

  综上所述,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244.04万股,前述股份来源全部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不涉及减持预先披露义务。

  就公告披露的减持细节来看,2023年9月5日,于范易通过竞价交易减持 290.79万股,减持比例0.9216%,未触及信息披露义务。

  9月6日,于范易、刘福娟、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减持 905.34万股、178.57万股、120.03万股、30.14万股、52.70万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东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但相关股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

  同日,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

  公告称,同日,于范易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继续减持10,061股、埃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埃维创投减持1,610,543 股、埃维商贸减持 470,997 股。此外,埃维管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4,200股。

  于范易先生、刘福娟女士系夫妻关系,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均系于范易先生及/或刘福娟女士控制的企业,相关股权控制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刘福娟女士均系股东于范易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9月7日午间,我乐家居公告,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下称埃维管业)、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超比例减持,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前述股东立案。

  截至9月6日收盘,我乐家居公司股东于范易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由2244.04万股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仅剩0.0013%,涉嫌违规减持7.11%。

  据每日经济新闻,经记者梳理,于范易第一次出现在前十大股东的时间是2019年,彼时持有我乐家居231.59万股,持股比例达1.03%。此后,多个季度都可见于范易进行增持或减仓动作。

  这已不是上述股东首次受到上交所监管关注。2021年1月,于范易实控的埃维创投、埃维管业曾因“合计持股达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增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反而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

  当时埃维创投、烟台埃维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我乐家居股票,埃维创投、烟台埃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从4.89%变为5.42%,触发5%红线之后,既未及时停止增持,也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且又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继续增持公司股份472,140股、1,070,820股,直至2021年2月4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警示函,对于范易、刘福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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