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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江西赣州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新闻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点击:93次

  今年以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24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现将第七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章贡区某台球室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3年10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贡区某台球室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8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章贡区某台球室(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执法人员对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起在经营场所内开展台球、烟草制品零售等经营活动,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收银台的电子收银系统有黄鹤楼1916、九五至尊(软)、吉品金圣、天叶、峡谷、灰狼、玉溪(软)、硬中华、软中华、芙蓉王、荷花、阳光利群(硬)、阳光利群(软)、青花瓷共14款香烟在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关于经营香烟的结账单和营业汇总表,并在收银台抽屉发现待售香烟,当事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查询,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中非法经营额高达622758元且违法所得高达260864.26元,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1.1目的情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无证经营烟草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烟草经营秩序,直接影响到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权威性,损害了持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烟草销售渠道,维护烟草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销售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药品案

  2023年11月24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医院销售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药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938.2元、没收未退还消费者价款24938.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5日至9月27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部分药品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经查,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25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的阿咖酚散(头痛粉)、地西泮片()、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西地兰)、多潘立酮片(吗丁啉)、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等17种药品存在销售超出成本加价率15%的情况,多收金额共计2493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销售的部分药品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该案件,警示各医院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进货和销售记录制度,保障群众购药用药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6辆、罚款2274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1日,根据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6辆电动自行车涉嫌非法改装。执法人员对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查,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以2130元/辆的价格从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某型号电动自行车6辆。为便于销售,当事人自行把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加长,改装好后以223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被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判定为不合格。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为1338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市民常用的交通工具,与广大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改装和加装电动自行车虽然可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但是从安全角度来看,改装和加装后的车辆存在着诸多隐患,不仅影响车辆的性能和稳定性,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严格管理,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创建安全高效的出行环境,更好地保障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年8月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妆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妆台1件、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162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移送处理通知单,通知单所附《检验报告》显示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某型号妆台样品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依据《2022年赣州市现代家居产业质量提升木家具专项行动抽检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抽检批次该型号妆台共生产10件,截至送达《检验报告》之日,已销售8件,1件被抽样检验,1件备样,生产成本为540元/件,销售单价为580元/件,货值金额5800元,违法所得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甲醛超标释放的游离甲醛容易通过呼吸道、皮肤引发呼吸道炎症和皮肤炎症,甚至诱发癌症。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态度和决心。

  2023年11月14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0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右侧最上层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发膜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上述化妆品购进价格为10元/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1瓶某品牌发膜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本案当事人未履行法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3年9月28日,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某破坏计量器具精准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根据全市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定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郭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核对,放置2个2kg标准砝码,电子计价秤显示重量为“4.41kg”,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通过预设按钮或修改密码调整上述电子计价秤的状态,以此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传统杆秤、台秤等渐渐淡出市场,电子秤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广泛使用的计量器具,但计量作弊、缺斤少两、数值不准等问题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心中的“公平秤”。

  2023年10月25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销售不合格老年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老年鞋1双、没收违法所得118元、罚款83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鞋类产品进行现场随机抽查,抽取某型号老年鞋作为抽样检测产品。经检验,样品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底厚度均不符合QB/T2955-2017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老年鞋3双,进货价220元/双,销售价279元/双,已售出2双,剩余1双(留样品)。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老年鞋货值837元,违法所得11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银发经济”的兴起,老年鞋以其“安全舒适”“适合老人”的精准卖点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但随之而来频频爆出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体现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决心,震慑了一批以劣质老年鞋牟利的非法商家,切实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

  2023年11月9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廖某某无照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8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廖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预包装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无照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照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登记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可能直接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影响社会安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了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家电营业部销售未经认证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7.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0日,根据全市流通领域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要求,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电营业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货柜摆有1台待售家用嵌入式燃气灶(产品型号:JZT-Q),该燃气灶铭牌仅标示“质量安全”标志,未标示3C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购进上述涉案产品,购进价格128元/台,销售价格198元/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系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备家用器具,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坚决守牢守好群众生活安全底线。

  2023年5月29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消防员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国县某小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小区1栋、2栋、3栋、5栋、6栋、7栋每栋各有一台消防员电梯正在使用,负责电梯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六台消防员电梯有效期内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六台消防员电梯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定期检验,且接受定期检验前当事人未对上述六台消防员电梯采取停用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法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会给人们出行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铁拳出击整治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对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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