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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盗图恶意诋毁老东家农产品安徽旌德县法院判决一公司前员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新闻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点击:111次

  原标题:网上盗图恶意诋毁老东家农产品安徽旌德县法院判决一公司前员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汪悦磬 朱良超)公司前员工从网上盗用坏鸡蛋图片,恶意发布虚假评论,公开诋毁鸡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公司产品口碑下降、商业信誉受损。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侯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安徽某生态公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在原告抖音店铺评论区发布致歉声明,恢复名誉,并持续保留七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安徽某生态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主要销售鸡蛋、鸡等农产品。侯某曾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双方终止合作后,其对公司产生不满。2023年4月,侯某先后两次在某生态公司抖音店铺购买鸡蛋和鸡。随后,在网络上盗取坏鸡蛋图片上传至该公司抖音店铺,四次恶意发布虚假评论,并在评论中怂恿、鼓动其他消费者抵制购买其产品,明确引导消费者购买另一家店铺的同类产品,造成网上质疑某生态公司产品质量的不良局面。某生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侯某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者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被告在原告抖音店铺购买鸡和鸡蛋,如果收到货后发现有问题,应向消费者协会举报或者与原告沟通、退货来维护合法权益。被告为了发泄对原告的不满,盗用网上图片否定原告产品品质,怂恿、鼓动其他消费者抵制购买原告产品,引导消费者购买另一家店铺的同类产品。该行为导致公众产生错误认识,损害公众对原告的信赖,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法院认为,原告的经营损失受管理、服务水平和客户口碑等多种因素影响。被告发布的不实评论的确会对原告用户的流失和经营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但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综合考虑被告不实评论传播造成的影响、被告的主观过错、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周瑞平 汪悦磬 朱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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