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7月3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的快速攀升,道路交通执法面临的环境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山东省在2012年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次修改后,又于今年做出第二次修改,针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比如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等做出前瞻性、针对性的规定,很有必要,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工作作风。
《决定》明确了轻微违法“首违免罚”原则,彰显着人性化执法的温度。汽车时代,车多路少,拥堵、停车难加剧,电子监控设备密布,开车上路轻微交通违法的几率越来越大。道路标线不清晰、新手上路,不熟悉路况等等,都有可能导致驾驶人轻微交通违法的产生。电子监控设备无处不在,驾驶人即使心存法度, 谨慎驾驶也难免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被抓拍。
轻微交通违法免罚,就是对这一现状的尊重。根据这一原则,交警在执法中不再一味板起脸来处罚,执法也因此有了温度和人情味。执法的目的不在处罚,而在于提通过执法纠正不文明出行习惯,引导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维护畅通有序的出行环境。
近年来,提倡柔性执法已经成为趋势。多地都曾在假期、旅游高峰等时间节点,开启宠客模式,针对外地游客实施轻微违法“首违免罚”。跟这些不同的是,《决定》直接将这一原则写进了法规,“首违免罚”的适用范围更广,外地游客可以享受,本地居民也同样可以享受,且实施时间覆盖全年,而不再局限于节假日,明显“含金量”更高。
不惟明确“首违免罚”,《决定》还提出交警发现违停车辆后“应当先实施语音告知提醒,劝其在规定时限内驶离;机动车未在规定时限内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也就是说,未来,在山东,在处罚违停前,交警将先行通知驾驶人。这样人性化的规定,给了违停驾驶人以缓冲、救济的机会,体现着对柔性执法的推崇。(文/路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