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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性化执法

新闻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11-09  点击:78次

  人性化执法,简而言之,就是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依据“人性化”的指导思想,按合法程序开展工作的一种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既不同于照搬案例、毫无变通的“本本主义”执法方式,又与依赖主观意志、徇私徇情的“人情执法”有着根本区别。

  人性化执法不但在社会上被广泛讨论,也有着丰富的历史基础与现实基础。推进人性化执法,对维护法律尊严、优化社会风气、构建法治社会,均有巨大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上使用执法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本文探讨的是广义上的执法。

  在人人都有话语权的自媒体时代,是否符合法理与情理,是公众舆论判定执法是否公正的两个核心标准。同时,这也是执法行为是否符合“人性化”的根本判断标准。

  以南京“彭宇案”和山东“辱母案”为例,我们可以更加具体地理解法理和情理的内涵,以及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2006年,南京的徐寿兰老人被撞倒地,市民彭宇将其扶起。随后,老人一家声称撞倒老人的正是彭宇,并向其提出了民事诉讼。彭宇表示自己是出于好心将老人扶起,对方是在诬告。法院裁定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彭宇被判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最后案件撤诉结案。

  而在“辱母案”中,债务人苏银霞被受债权人指使的黑社会团伙催债,并受到虐待和侮辱。由于处警人员处置不当,施暴没有终止。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情绪激动,在试图唤回警察的过程中抢到一把水果刀,刺伤多人,并致一人死亡。最后,于欢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致人死亡的情节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回归到对法理与情理的讨论中。“彭宇案”一方面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一方面又要求被告给予补偿,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矛盾;同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罚,情理不通,因而遭到社会舆论的普遍反对。而“辱母案”的最终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维护了社会道德,因而得到广泛的支持。该案中,因为苏银霞的生命并未受到威胁,法院一审也曾判于欢故意杀人。但二审认为人格的丧失也是对个人根本权利的严重践踏,因而改判防卫过当。二审判决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道德标准,可谓法、理、情相结合的典范。

  综上,人性化执法可以拆分为“人性化”和“执法”两个方面。二者之中,“执法”是更加本质的一个方面,这就要求人性化执法无论如何不能背离现有的法律法规。而在我国,法律体现的是党和人民的意志,是服务于人民的。人性化执法正是看到了法律的这一属性,所以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违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更好地服务人民。在强调人

  传说舜担任部落联盟首领时,皋陶是他的法官,瞽叟则是舜的父亲。桃应问孟子,如果瞽叟杀人,舜应该怎么做。孟子说,舜无权干涉皋陶的正常工作,但为了孝道,他应该想办法帮父亲越狱。这样,舜自己也触犯了法律,所以必须放弃首领的身份。

  不难看出,这一论断已经初步具备了“人性化”和“执法”的双重属性。然而,放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这一观点却存在致命缺陷。为了维护孝道,舜虽然没有动用统治者的权威威迫法律,却仍然包庇了犯罪分子,这就导致了“人性化”与“执法”的分离,为实现人性化,执法过程受到了侵害。如果天下人都效仿舜,社会秩序必将崩溃。

  那么,孟子的论断漏洞百出吗?并不是。要知道,孟子的时代是一个典型的“以礼入法”甚至“以礼为法”的时代。

  所谓的礼,与现在常用的概念并不相同,其典型代表是《周礼》。这是一部通过官制来表达治国方案的著作,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其中所表述的“礼”其实不完全是我们所说的生活行为规范,而包括了很多社会行为规范,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早期成文法。

  礼的目的是维护贵族统治与贵族利益。这既要求贵族内部的团结,所以规定了分封制、宗法制,以及礼乐制度;又要求平民和奴隶服从统治,所以包含刑法因素。平民守法,贵族守礼。刑法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贵族违礼则会受到羞辱,这在当时同样是无法接受的。

  先秦时代,礼和法相互交融,所以才会产生“礼法”这样的词汇。区别是,礼主要适用于贵族,而法主要针对平民和奴隶。随着生产力发展,传统的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逐渐消亡,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取而代之。传统礼法中的道德成分转化为礼仪,而法制成分则转化为法律。礼和法不再是某一阶级的专属规则,而成了适用于全社会的行为准则。

  尽管如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和礼仪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比如,“不孝”和“大不敬”被列入刑法,而一些不符合礼仪的行为,也会受到家法或乡约的强制处罚。

  出于同样的原因,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中,执法过程参考道德要求的案例相当普遍。像类似于“辱母案”的情况,当事人甚至会因为维护了孝道而得到公开表彰。如果为了坚守法律而伤害亲友,反而可能丧失人心。这种执法方式更近似于今天的“人情执法”,虽然在当今社会不值得提倡,但在特定历史时期却有着独特的价值,其基本精神也有可取之处。

  西方的法律传统同样蕴含着人性的光辉。古希腊的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演绎了“七雄攻忒拜”的史诗。忒拜统治者克瑞翁因为弟弟波吕尼刻斯与进攻的敌人合作而禁止为他收尸。高压之下,只有克瑞翁的妹妹安提戈涅勇敢地站了出来,去收敛波吕尼刻斯的遗骸。克瑞翁愤怒地质问她竟敢违抗法律。安提戈涅抗辩道:“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古希腊神话中人神同形同性,文学家对神的描绘往往富含人文精神。在古希腊文学中,神其实就是抽象的人,神性也就是人性。因而,安提戈涅所谓的“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其实就是人的习惯法,或者说公认的道德准则。西方法学界一般认为,索福克勒斯所颂扬的其实就是后来名之为“自然法”的法律原则。

  罗马人西塞罗在他的《自然法》中对自然法的内涵进行了深刻阐释。他认为,自然法是与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罗马法和后世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西方法律体系一直体现着自然法的一些特质。

  不难看出,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古代法律有一个鲜明的共同点,就是对人的重视。冰冷的法律一旦融入了人性,也就获得了升华,这才可能成为全社会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这种体现人本观念的立法方式,可称之为人性化立法。当这种人性化的法治理念融入法律制定、法律执行的全过程,法律才不再成为统治阶级剥削和压迫的工具,人性化执法也才有了可靠的基础。所以说,东西方法律传统中以人为本的精神,正是人性化执法的历史根基。

  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有关部门大力倡导的执法方式。人性化执法大致有以下几条作用:

  (一)人性化执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要求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建设法治社会根本上是为人民服务。人性化执法是在执法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二)人性化执法拉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中国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执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理应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性化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兼顾法理情理。这样做,有利于培养群众对法律和执法机关的信赖,有利于建立更加和谐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三)人性化执法有利于优化社会风气。人性化执法以人为本,不对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案例生搬硬套,而会充分结合具体情节,考量当事人的心理动机,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这种执法方式,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以社会道德为准绳,坚守法制底线、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形成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弘扬社会正义、引领道德风尚。

  经过以上的分析论述,不难看出,人性化执法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作用广泛、意义重大。有关部门应不断推进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完善人性化执法的制度基础。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执法效率,不断优化执法的法纪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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